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3年有期徒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1-27 17:30   835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近日,王律师亲自辩护的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决单某某(主犯)有期徒刑3年。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起,被告人单某甲通过微信方式从他人处购买可以观看带有淫秽视频及图片的360云盘账号和密码,后通过微信方式将账号卖给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账号卖给单某乙等人,并获利200余元;后单某乙将账号卖给赵某某,获利120元。经过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贩卖的360云盘账号及密码中的内容进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给单某乙等人的账号中含有淫秽视频549个,被告人单某乙卖给赵某某的账号中含有淫秽视频155个。指控被告人单某甲、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单某乙情节严重,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工作及审判结果:

本案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单某甲的亲属慕名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委托王朝阳律师做为被告人单某甲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及时到法院阅卷,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单某甲的犯罪行为应属一般情节,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罚及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方面进行辩护。庭审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明显违背刑法罪刑均衡原则,被告人单某甲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并认定被告人单某甲在本案中具有从轻情节,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单某甲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单某甲没有上诉,其亲属表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